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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生鮮食品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
發布時間: 2016-09-13 20:42 23114 次瀏覽
中國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7月4日聯合發出通知強調,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三部委在關于《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如下:
一、《辦法》******條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二、《辦法》******條所稱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
三、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于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
四、在4月16日《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GB 21660-2008,6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要求》)公布之前向生產企業(批發商、進口商)采購,且符合《要求》中安全衛生與厚度規定,但未印制標識、環保聲明和安全性聲明的塑料購物袋,憑采購憑證可繼續銷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五、基于食品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商品零售場所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材質的袋制品,應向依法設立的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相應的購銷臺帳,以備查驗。與此同時,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
一、《辦法》******條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二、《辦法》******條所稱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
三、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于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
四、在4月16日《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GB 21660-2008,6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要求》)公布之前向生產企業(批發商、進口商)采購,且符合《要求》中安全衛生與厚度規定,但未印制標識、環保聲明和安全性聲明的塑料購物袋,憑采購憑證可繼續銷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五、基于食品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商品零售場所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材質的袋制品,應向依法設立的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相應的購銷臺帳,以備查驗。與此同時,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